国内外织物洗涤消毒标准有哪些不同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时间:2024-08-27

摘要:国外织物洗涤消毒标准

  国外织物洗涤消毒标准

  美国洗消标准

  美国相关机构,如美国OSHA、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美国HLAC、美国TRSA分别发布:

  ◆《医疗保健机构洗衣指南》(Guidelines for Laundry in Health Cafe Facilities);

  ◆《医疗保健机构处理可重复使用织物的评审认证标准》(accreditation standards for processing reusable textiles for use in healthcare facilities);

  ◆《用于医疗卫生行业可重复使用织物处理的卫生清洁标准》(standard for producing hygienically clean reusable textiles for use in the healthcare industry)等规范性文件。

  美国设有专门的行业鉴定及监管组织美国是最早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方面立法的国家。基于对从业人员职业安全保护,早在1970年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颁布:

  ◆《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山Act of 1970)。

  为加强医用织物洗涤消毒工作的管理,美国专门成立了医疗卫生洗涤鉴定资格委员会(HLAC),洗衣服务商在承接医疗机构的洗衣服必须接受HLAC的鉴定、监管和授权。鉴定程序由数家行业团体(机构)共同制定,其中董事会成员包括:

  ◆美国医疗保健环境服务协会(ASHES);

  ◆可重复使用织物协会(ARTA);

  ◆布草管理协会(ALM);

  ◆感染控制和流行病学专业协会(APIC);

  ◆国际医疗保健织物管理协会(IAHTM);

  ◆纺织租赁服务协会(TRSA)等。

  在美国绝大数医疗机构没有专门设置洗衣房,医用织物洗涤消毒工作委托承包给社会化的专业洗涤公司负责完成,其运营与管理均受控于美国政府。

  欧洲洗消标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于2002年9月23日批准通过的EN14065:2002《纺织品-经洗涤处理的纺织品-生物污染控制体系》 (textiles-laundry processed textiles-biocontamination control system), 于2002年11月正式在英国、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等20个CEN成员国强制执行,该标准是目前全球在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方面最具影响力的专业标准。

  然而,由于欧洲各国都有自身的不同特点,商业化洗涤企业和行业协会以及供应商仅遵循医院客户的要求,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法国洗消标准

  法国政府规定,医用织物在进入商品化流通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内容包括安全风险分析、细菌感染分析、产品洗涤等性能控制体系(risk analysis and biocontamination control,RABC)。

  近年来,法国再次作出规定,医用织物洗涤服务商家必须提供涵盖危险分析、洗后微生物质量状况的细菌控制指数。

  意大利洗消标准

  在意大利,约有30%的医用织物都是由医疗机构自己洗涤,未采用RABC,也没有特定的采购体系。

  德国洗消标准

  依据罗伯特·科赫研究所(RKI)对医用织物外包洗衣房的要求,他们拥有很特殊的RAL (reichs-ausschuss fur lieferbedingungen)质量认证标志,所有医用织物洗涤行业的企业都自愿遵循为达到医疗机构卫生消毒处理提供的RAL-GZ992/2(医疗用纺织品护理质量认证)标准。

  现有的RABC标准,是首先由德国英泰斯公司(Germany Intes Company)与德国洗涤技术研究院(German Washing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共同提出、制定,随后比利时、波兰、捷克等国也相继参与,共同修订出新的RABC,还建立了泛欧洲的培训模式。

  德国是最早开始对公用织物洗涤质量实施认证的国家。

  英国洗消标准

  医用织物仍沿用英国国家卫生事业局(NHS)1995年颁布的NHS指南:

  ◆即《医院已用衣物及感染衣物洗涤指南》(HSG(95)18(hospital laundry arrangements for used and infected linen);

  英国NHS和英国卫生部(DH)于2010年和2012年又分别批准发布:

  ◆《洗衣房指导原则》(laundry guidelines);

  ◆《CFPP01-04:2012健康与社会保健的织物清洁消毒:管理和规定手册》(choice framework for local policy and procedures 01-04-decontamination of linen for health and social care:management and provision manual)。

  我国织物洗涤质量和卫生标准

  多年来,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对医用织物的洗涤消毒工作,长期缺乏规范性的管理与操作工作程序。

  国家原卫生部虽曾在颁布的《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有明确规定

  ◆病人衣被和医护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必须分机或分批洗涤;

  ◆肝炎、结核病人及传染性物质所污染的衣被,烈性传染病人的衣服应先消毒或灭菌后,再送洗衣房洗涤;

  但一直无实施细则和可操作的规定与程序出台;即使在201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一2012)中,也无对医用织物洗涤消毒工作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为此,我国各地的一些地区和医疗机构在制订自己的规定时,往往有一定程度局限性或缺乏规范性。

  为规范我国织物的洗涤(消毒)行为,近十年来,国家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一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建立了相关管理规定与技术标准。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修订发布:《洗衣师国家职业标准》(劳社厅发(2008)1号),该标准对洗衣师的职业定义、职业等级、培训要求、职业鉴定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国家商务部于2011年8月10日发布了内贸行业标准:《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SB/T 10624-2011)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加工服务场所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应遵守商务、工商、税务、环保、卫生、公安、质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要求;

  商务部于2013年4月16日发布了内贸行业标准:《衣物洗涤质量要求》(SB/T 10989-2013)

  ◆做出了经过洗涤的衣物应达到细菌总数≤200cfu/25cm2;

  ◆大肠杆菌不得检出/50cm2致病菌不得检出/50cm2”;

  ◆其洗涤后衣物表面的"pH值达到6.5~7.5”的规定。

  同时,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12月12日发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医院布草洗涤卫生规范》(DB 11/662-2009)

  该地方标准中提出了医院布草洗涤场所的建筑布局应:

  ◆按照布草洗涤的特点制定整体规划,布草洗涤的清洗、消毒、整理、存放均应在室内进行,房屋结构应易于保持清洁;

  ◆合理布局,按布草洗涤流程设置清洁区和污染区,两区之间应有实际隔离屏障;

  ◆给排水应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应合理有效,保持畅通,有防止污染水源通过排水管道进入洗涤场所的有效措;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洗涤场所环境清洁区“空气≤2500cfu/cm³;

  ◆物体表面和工作人员手≤5cfu/c㎡、;

  ◆洗涤后清洁布草“细菌总数≤200cfu/100c㎡”的规定;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1月12日发布了湖北省地方标准《可重复使用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DB42/T 802i2012),同年6月原吉林省卫生厅发布了《吉林省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吉卫医政发(2012)29号)。这两个地方性标准均对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的基本要求、医用织物洗涤消毒工作流程与要求、洗涤(消毒)场所的环境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测及资料管理与保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洗涤消毒后的医用织物"细菌菌落总数≤200cfu/100c㎡。

  分类要求: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需设专用轮换库。

  分拣要求:应在洗涤(消毒)服务机构的污染区内进行。

  包装要求:确认被气性坏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以及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他具有生物污染风险的污染织物应使用专用可溶性塑料袋;用于盛装使用后的医用织物的包装袋(箱)宜为黄色,并有专用标识(含生物安全标识图)。

  洗涤要求:产婴区、新生儿室等婴儿用后的医用织物应专机清洗;医务人员和普通病人用后织物应分机洗涤或分批洗涤;医用织物与非医用织物不得混洗。

  消毒要求:被朊毒体等污染的污染织物宜按医疗废物要求,作焚烧处理;具有传染性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的感染性织物宜先消毒再洗涤;使用后的肮脏织物采用热洗涤方法是可不做消毒处理;贮存与运送要求 使用后的污染织物与洗涤后的清洁织物应有专用车辆/工具和容器运输,不得混装混运;医用织物应采取封闭方式运送,防止污染环境并有利于保洁;洗涤后清洁织物储存在清洁干燥处,储存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污染,如被污染应重新洗涤。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5年8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708号)

  2013年1月~2016年2月,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已编制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2016),该卫生行业标准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相信这些相关管理规定与技术标准的出台,势必对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医用织物的洗涤消毒行为与感染管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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