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关于实施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通知
摘要: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关于实施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标准的引领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提升全市洗染行业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本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能力,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通知如下:
详细内容见下文:
Part.1
总则
团体标准是指在还未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协会制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协调一致;
(三)以规范和引导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为出发点,通过标准倒逼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四)优先支持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以及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
(六)有利于产业通用互换以及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七)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团体标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广泛开放、协商一致的原则,所有会员单位均可积极参与。团体标准的审查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BJXR)、发布顺序号(XXXX)和发布年号(20XX)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BJXR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Part.2
团体标准的制定
(一)立项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向协会提出团体标准立项建议,并填写立项建议书。
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论证。项目通过审核后,在协会官方公众号或网站上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
(二)起草
团体标准立项后,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
起草工作组的准备工作内容应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相应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三)征求意见和审查
起草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后,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或经济论证。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团体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进行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时,须填写“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投票单”,获得协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为通过。
Part.3
团体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存档
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秘书处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协会会长签署发布公告,公告文发布在协会官方公众号或网站上。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Part.4
团体标准的复审
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复审结果,在协会官方公众号或网站上发布公告。
Part.5
团体标准的实施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协会对由于应用团体标准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协会不定期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Part.6
团体标准修改单的使用
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进行修改。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每项标准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
团体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对标准修改单的征求意见,并对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出团体标准修改意见汇总表,组织各单位召开讨论会,最终确定是否需要修改。
Part.7
其他
本办法由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高云丽、盖东海、刘惠琴
联系电话:
010-63972756(协会办公室)
13671139518(高云丽)
18610922506(盖东海)
13520997295(刘惠琴)
邮 箱:
1687736996@qq.com
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