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洗衣店和洗衣工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作者:生态环境部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时间:2021-06-23

摘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洗衣店和洗衣工厂在服务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洗衣店和洗衣工厂在服务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洗衣店和洗衣工厂服务质量、经营场所及条件、洗涤设备、洗涤用品、管理程序、清洁生产、成品、包装及物流等方面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中华环保联合会、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4月2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4月23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全文如下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洗衣店和洗衣工厂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衣店和洗衣工厂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专业从事衣物、公用纺织品或医用织物洗涤的洗衣店和洗衣工厂。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3171.2 洗衣粉(无磷型)

  GB/T 33452 洗染术语

  GB/T 35744 公用纺织品清洗质量要求

  QB/T 1224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T 2323 工业洗衣机

  QB/T 2326 四氯乙烯干洗机

  QB/T 2639 石油干洗机

  QB/T 5125 隧道式洗涤机组

  SB/T 10625 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

  SB/T 10988 洗染店达标条件

  SB/T 10989 衣物洗涤质量要求

  SB/T 11204 衣物清洗服务规范

  SB/T 11205 公用纺织品清洗服务规范

  WS/T 508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洗染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2018年第15号公告)。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GB/T 33452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洗衣店  laundry

  主要从事衣物的洗涤、熨烫、护理等服务的经营单位。

  [SB/T 10988 - 2013,3.2,有修改]

  3.2  洗衣工厂  laundry facility

  主要从事衣物、公用纺织品或医用织物的收集、洗涤、熨烫、整理、配送等全过程服务的经营单位。

  3.3  衣物  clothing

  衣着和日常用品。

  [GB/T 33452 - 2016,2.2]

  3.4  公用纺织品  public textiles

  住宿、医疗、交通、餐饮等单位使用的各类纺织品,如:床单、毛巾、台布、邮包等。

  [GB/T 33452 - 2016,2.3]

  3.5  医用织物  medical textiles

  医院内可重复使用的纺织品,包括患者使用的衣物、床单、被罩、枕套;工作人员使用的工作服、帽;手术衣、手术铺单;病床隔帘、窗帘以及环境清洁使用的布巾、地巾等。

  [WS/T 508 - 2016,3.1]

  第四章  基本要求

  4.1  服务质量应符合SB/T 10625、SB/T 10989、GB/T 35744的要求。医用织物应单独洗涤,并应符合WS/T 508的要求。

  4.2  服务场所应避免设置在住宅建筑或其地下室,洗涤设备应安装在室内并做好减振降噪措施,洗涤设备及洗涤用品应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要求,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洗涤设备及洗涤用品,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符合GBZ 2.1的要求。

  4.3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涉及医用织物洗涤的企业,其污水排放应执行GB 18466的要求。

  4.4  洗衣店应至少达到SB/T 10988规定的二级水平,洗衣店厂界噪声应符合GB 22337的要求。

  4.5  企业按照《洗染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实施清洁生产,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

  第五章  技术内容

  5.1  洗涤设备要求

  5.1.1  水洗设备应为全自动设备,符合QB/T 2323的要求,其单位洗涤容量耗水量应不大于25L/kg。医用织物应使用隔离式洗衣机。隧道式洗涤机组应符合QB/T 5125的要求。

  5.1.2 干洗设备应为封闭式设备,四氯乙烯设备应具有碳吸附装置,符合QB/T 2326 的要求,其他设备应符合QB/T 2639的要求。干洗设备应加装防渗漏底盘,其溶剂耗量与额定洗涤容量比应不大于3%。

  5.1.3  干洗设备不应使用包括氟氯化碳(CFCs)、氢氯氟烃(HCFCs) 在内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制冷剂。

  5.1.4  医用织物洗涤应按照WS/T 508的要求设置污染区和清洁区的完全隔离屏障。传染性织物应单独处理。

  5.1.5  公用纺织品及医疗织物洗涤场所应安装纤毛回收装置,正常使用并定期清理毛絮。

  5.2  洗涤用品要求

  5.2.1  应使用无磷洗涤剂,其中洗衣粉应符合GB/T 13171.2的要求,液体洗涤剂应符合QB/T 1224的要求。

  5.2.2  干洗溶剂不应使用三氯乙烯、十甲基环戊硅氧烷、氢氯氟烃或其他已禁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5.2.3  洗涤剂及助剂 (干洗溶剂除外)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成分,其中不应含有下列物质:

  a)  致癌、致畸、致突变和有生殖毒性的物质;
  b)  苯类及多环芳烃化合物;
  c)  支链十二烷基苯磺酸钠(ABS);
  d)  乙二胺四乙酸(EDTA)及其盐;
  e)  二乙烯三胺五乙酸(DTPA)及其盐;
  f)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
  g)  次氨基三乙酸(NTA)及其盐;
  h)  卤代烃(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四氯化碳);
  i)  甲醛;
  j)  乙二醇醚及酯类。

  5.3  管理要求

  5.3.1  物料管理要求: 对干洗溶剂、洗涤剂、消毒剂及助洗剂等物料分类存放,对含溶剂的物料密封存放,执行消耗定额管理制度。

  5.3.2  设备操作维护要求:建立并运行设备操作管理制度,确保操作员严格遵守设备的操作规程,定期保养确保设备的主要性能良好(如干洗设备的密闭性),并有相应的记录。

  5.3.3  能耗水耗要求: 有能耗和水耗的管理要求和考核制度并得到落实。

  5.3.4  服务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并运行相应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衣物洗涤符合SB/T 11204的要求,公用纺织品洗涤符合SB/T 11205的要求,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符合WS/T 508的要求。

  5.3.5  电子化要求: 宜采用电子化的信息管理系统,追溯洗涤全过程。

  5.4  成品要求

  洗涤后的衣物、公用纺织品、医用织物的卫生指标应分别符合SB/T 10989、GB/T 35744及WS/T 508的要求。

  5.5  包装要求

  采用绿色印刷的可降解或可重复使用的包装。

  5.6  物流要求

  宜采用低排放的交通运输工具。

  第六章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4的检测按照各自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中的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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