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洗衣店和洗衣工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摘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洗衣店和洗衣工厂在服务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洗衣店和洗衣工厂在服务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洗衣店和洗衣工厂服务质量、经营场所及条件、洗涤设备、洗涤用品、管理程序、清洁生产、成品、包装及物流等方面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中华环保联合会、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4月2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4月23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全文如下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洗衣店和洗衣工厂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衣店和洗衣工厂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专业从事衣物、公用纺织品或医用织物洗涤的洗衣店和洗衣工厂。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3171.2 洗衣粉(无磷型)
GB/T 33452 洗染术语
GB/T 35744 公用纺织品清洗质量要求
QB/T 1224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T 2323 工业洗衣机
QB/T 2326 四氯乙烯干洗机
QB/T 2639 石油干洗机
QB/T 5125 隧道式洗涤机组
SB/T 10625 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
SB/T 10988 洗染店达标条件
SB/T 10989 衣物洗涤质量要求
SB/T 11204 衣物清洗服务规范
SB/T 11205 公用纺织品清洗服务规范
WS/T 508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洗染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2018年第15号公告)。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3.1 洗衣店 laundry
主要从事衣物的洗涤、熨烫、护理等服务的经营单位。
[SB/T 10988 - 2013,3.2,有修改]
3.2 洗衣工厂 laundry facility
3.3 衣物 clothing
衣着和日常用品。
[GB/T 33452 - 2016,2.2]
3.4 公用纺织品 public textiles
[GB/T 33452 - 2016,2.3]
3.5 医用织物 medical textiles
[WS/T 508 - 2016,3.1]
第四章 基本要求
4.1 服务质量应符合SB/T 10625、SB/T 10989、GB/T 35744的要求。医用织物应单独洗涤,并应符合WS/T 508的要求。
4.2 服务场所应避免设置在住宅建筑或其地下室,洗涤设备应安装在室内并做好减振降噪措施,洗涤设备及洗涤用品应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要求,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洗涤设备及洗涤用品,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符合GBZ 2.1的要求。
4.3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涉及医用织物洗涤的企业,其污水排放应执行GB 18466的要求。
4.4 洗衣店应至少达到SB/T 10988规定的二级水平,洗衣店厂界噪声应符合GB 22337的要求。
4.5 企业按照《洗染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实施清洁生产,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
第五章 技术内容
5.1 洗涤设备要求
5.1.1 水洗设备应为全自动设备,符合QB/T 2323的要求,其单位洗涤容量耗水量应不大于25L/kg。医用织物应使用隔离式洗衣机。隧道式洗涤机组应符合QB/T 5125的要求。
5.1.2 干洗设备应为封闭式设备,四氯乙烯设备应具有碳吸附装置,符合QB/T 2326 的要求,其他设备应符合QB/T 2639的要求。干洗设备应加装防渗漏底盘,其溶剂耗量与额定洗涤容量比应不大于3%。
5.1.3 干洗设备不应使用包括氟氯化碳(CFCs)、氢氯氟烃(HCFCs) 在内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制冷剂。
5.1.4 医用织物洗涤应按照WS/T 508的要求设置污染区和清洁区的完全隔离屏障。传染性织物应单独处理。
5.1.5 公用纺织品及医疗织物洗涤场所应安装纤毛回收装置,正常使用并定期清理毛絮。
5.2 洗涤用品要求
5.2.1 应使用无磷洗涤剂,其中洗衣粉应符合GB/T 13171.2的要求,液体洗涤剂应符合QB/T 1224的要求。
5.2.2 干洗溶剂不应使用三氯乙烯、十甲基环戊硅氧烷、氢氯氟烃或其他已禁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5.2.3 洗涤剂及助剂 (干洗溶剂除外)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成分,其中不应含有下列物质:
5.3 管理要求
5.3.1 物料管理要求: 对干洗溶剂、洗涤剂、消毒剂及助洗剂等物料分类存放,对含溶剂的物料密封存放,执行消耗定额管理制度。
5.3.2 设备操作维护要求:建立并运行设备操作管理制度,确保操作员严格遵守设备的操作规程,定期保养确保设备的主要性能良好(如干洗设备的密闭性),并有相应的记录。
5.3.3 能耗水耗要求: 有能耗和水耗的管理要求和考核制度并得到落实。
5.3.4 服务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并运行相应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衣物洗涤符合SB/T 11204的要求,公用纺织品洗涤符合SB/T 11205的要求,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符合WS/T 508的要求。
5.3.5 电子化要求: 宜采用电子化的信息管理系统,追溯洗涤全过程。
5.4 成品要求
5.5 包装要求
5.6 物流要求
第六章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4的检测按照各自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中的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免责声明:本网站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本网站上的内容均是搜索引擎技术搜录所得,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对发布的内容包含所涉及的图片之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适用性、安全性等概不负责,也无法负责。不承担用户、任何人士或单位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更正。